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_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0 / 浏览数:140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捍卫民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推动农业及农村经济的持续高水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地方性法规。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行为,均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我国及各省针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标准的设定、安全信息的发布以及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各方均应严格遵循这些规定。
粮食在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需严格按照相关粮食管理法律法规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承担起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全面负责该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领导、统筹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同时确保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构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并强化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团队的培育和建设。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需依照以下规定执行,承担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各项职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对种植业、畜牧业初级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至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同时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在职责范围内农药、肥料等的使用监管,以及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监管。
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承担着对渔业初级产品从养殖、捕捞阶段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之前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它们还负责对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兽药等投入品进行监督管理。
林业管理部门承担对源自林业的初级产品,从种植阶段至其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被生产加工企业使用之前的全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承担本省特色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估任务,同时负责组织和实施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处理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着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管的重任。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职责权限内,承担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乡镇基层责任】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需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指派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快速检测、技术指导以及培训等工作,以此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质与执行能力,并协同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村委会和居委会帮助乡政府、街道办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并强化相关知识的普及。同时,倡导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措施和规范写入村规民约中。
第六条【生产经营者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需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管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七条【行业协会职责】农产品行业协会需强化行业自我管理,与相关部门协作,共同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构建,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活动,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关于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科技研发扶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采取相应措施,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领域的研究进展。他们需推广那些先进、实用且安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CQ9电子游戏官网入口,以及科学的品质安全管理方法。同时,他们还要支持农产品向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并激励、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积极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等质量安全标识,以促进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的培育。
第九条【宣传教育】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对农产品生产与经营者进行质量管理指导,增强民众对餐桌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意识,确保农产品消费的安全。
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条【产地安全监测与报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包括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需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协同,共同拟定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方案。该方案要求在指定区域设立农产品产地监测站点,并定期执行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以及评估等活动。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达标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将土壤等资源的安全状况纳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专项汇报之中,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向同级别的人大常委会进行汇报。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机构,需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依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结合农产品品种的特性和对产地进行的安全生产调查、监测及评估结果,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设立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对外公开信息。
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县级政府相关部门需联合其他部门,设立明显的标识牌。这些标示牌需清晰标注禁止生产区域的地理位置、边界范围、占地面积、禁止种植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类型、审批机构以及设立日期等信息。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移位、破坏这些标示牌,亦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若因指定特定农产品生产禁区的设立导致生产者遭受损失,相关污染责任者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若污染责任者身份无法明确,则由相应级别的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动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园区、农业标准化生产园区以及无特定动物疫病区域的创建工作,以提升农产品生产的整体环境。
鼓励社会力量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资金和技术投入。
第十三条规定,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方、经营方和用户,需依据国家及省里的具体规定,对产品包装及废弃物品进行回收和妥善处理。同时,畜禽养殖户需按照既定要求,对畜禽粪便进行分类收集,实施资源化利用,或交由具备处理能力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避免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地方各级政府需依据当地具体情况,构建一个布局科学的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的回收体系,同时,需依照国家及省级的相关规定,对这些废弃物实施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产地污染的责任主体有责任执行农产品产地污染风险的管控与修复工作。
由于污染事故的发生,若已导致或可能引发农产品产地污染,污染责任方需迅速实施管控行动,并即刻向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相关部门在接到汇报后,应迅速展开调查并处理,同时需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情况反馈。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主体,需实施管控手段,以避免产地遭受污染,并努力消除或降低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于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情况,农产品产地的使用权人需负责执行产地污染的风险控制和修复工作。在此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依据具体状况来统筹安排农产品产地污染的风险控制和修复措施。在进行修复时,应优先选用那些不会干扰农业生产、不损害生产效能的方法,以阻断或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的食用部分,从而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
第十五条规定,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迫切需要的地方标准项目,省级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将提供立项上的支持。
第十六条【行政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需依据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本地的具体情况,确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同时,他们还需强化宣传、培训、指导和推广工作,以提高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标准,进而丰富绿色优质农产品的供应。
第十七条【生产者规范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均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它们需依照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生产和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产品行业协会等机构,应及时向其成员提供生产方面的技术支持,并着力构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体系。
倡导农业领域的领军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以及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的家庭农场等农产品生产与销售主体,共同组建产业联盟,引导农户依照质量规范进行生产与管理工作,并尝试建立共同承担责任、共享收益的机制。
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公司、农民合作社、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的家庭农场以及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机构,需设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体系,并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农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模;
详细记录农业投入品的名称、其来源渠道、具体使用方法、推荐使用量,以及使用和停止使用的具体日期。
(三)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四)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数量和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需保留至少两年期限。严禁任何伪造或篡改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支持各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以及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运用信息化技术收集并保存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记录、购销环节的相关信息。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九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规范】从事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销售的企业或个人,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销售记录簿,详细登记购买者的信息、销售药品的数量、销售的具体日期以及药品的使用范围等,同时向购买者提供用药指导。对于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者还需向使用者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并逐步推行统一的用药服务。
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构建并广泛推广使用农业投入品信息监管系统,指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方和销售方在信息监管系统中进行注册,同时促进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销售方设立电子销售记录簿。
第二十条【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林业管理部门需强化对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的监管,推动并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科学和合理的方式使用农业投入品。同时,应支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等行业协会制定经营规范,对农药、兽药等经营者的协会成员进行培训与指导,确保药品的正确销售和使用。
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生产技术规程,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严禁超出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同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和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生物农药、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以及全生物降解地膜等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设备,必须满足我国的国家安全标准。同时,我们倡导并支持农业生产者选用这些达标产品,并采纳生态调控、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等环保型生产技术。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药措施】针对尚未有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新出现的有害生物,只要确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实施临时用药策略,同时需向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报告。
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行政区域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强化对绿色高品质农产品的培育工作,并致力于构建农产品的地域性公共品牌。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农产品品种的培育、品质的优化以及品牌的塑造。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需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包括针对农产品行业的扶持措施,以及推出旨在促进品种培育、品质提升和品牌建设的金融支持政策,以此激励企业等主体实现转型升级。
第四章 农产品销售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储存运输规范】在农产品进行包装、保鲜、储存及运输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保鲜物质、防腐物质、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并遵守其他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规定。
农产品存储、运输所需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必须确保安全且无任何危害。严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一同运输。对于那些对温度、湿度等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农产品,必须配备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相应的设备设施,并确保这些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负责运输食品农产品的相关方,需对运输者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进行审查,同时确保运输者不断提升运输环节的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条【冷链农产品物流规范】在农产品冷链物流领域,生产经营者需遵循法律法规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准,配置相应设施,确保冷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积极倡导并支持在农产品产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在销售农产品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已登记为市场主体的家庭农场,需依据质量安全控制和检测结果,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该证的开具记录需至少保存两年。承诺达标合格证上需明确标注承诺的具体内容、依据、农产品的名称、产地、重量或数量、开具单位、联系方式以及开具日期等信息。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机构或个人需依照规定收取达标合格证明或其它质量安全证明,并需通过保留正本、副本或拍照等手段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于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农产品,需按照规定出具达标合格证明,并真实记录开具情况,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同样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并行机制】在省内,我们同时采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以及一品一码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
省人民政府相关农业、海洋渔业、林业管理部门共同构建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同时,他们还确保了这些追溯信息能够在不同部门之间得到有效和顺畅的共享。
第二十七条【追溯登记与凭证制作】农产品生产厂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场所(包括屠宰点)、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机构或个人,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需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进行登记,并准确输入以下追溯信息,同时生成相应的追溯凭证:
(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